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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的过程中,有的被告公司法人在诉讼期间进行了更换,从而使得原告不知道该公司被告的身份是否有所更改。那么,被告在诉讼中变更公司了怎么办?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在诉讼中变更公司了如何做?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1]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便是小编对于诉讼问题进行的解答。若是被告公司在诉讼期间进行了法人的变更,若为非恶意行为,则保持之前被告不变,若是恶意可向法院申诉。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