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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不知情要判刑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16 次  来源:网络

一、参与非法集资不知情要判刑吗?

参与非法集资不知情不要判刑,法集资刑事案件参与人是否犯法,应按法律及参与程度认定。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刑法》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违法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其他参与人以及广告宣传者。

二、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和定罪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怎么认定非法集资当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所列的行为有: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参与非法集资不知情要判刑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要想构成相关犯罪行为的话,必须要符合班子的构成要件,比如说从主观构成要件上来看,非法集资必须是要求明知,所以不明知就不构成犯罪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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