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抵押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典中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方式为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不得随意设定抵押。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房屋抵押人的权力和义务有什么
房屋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取得抵押房屋各种收益的权利;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房屋的权利;出抵、出租抵押房屋的权利;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的义务;以取得的收益偿还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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