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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盲目 超九成吃过保健食品 六成不懂维权

发布时间:  浏览: 517 次  来源:网络

调查人数:13515人 调查顾问:颜江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徐陶钧,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委保健办公室原副主任。98.7%的网友吃过保健食品,但其中有7成人吃完后自认为有不良反应,近期健康时报与39健康网联合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很盲目。

98.7%:吃过保健食品

健康人不必吃

98.7%的人会选用保健品,其中经常坚持食用占24.7%,偶尔食用的占57.6%,较少食用的占16.4%。

专家点评:健康人没必要吃保健食品,尤其是年轻人。很多年轻女性为了保持年轻的面貌,吃一些雌激素含量高的保健食品,反而还可能有害。因为保健食品虽然归为食品类管理,但很多保健食品都是化学品原料或辅料制成,其毒副作用不可避免。

《保健食品标识》里明确表示,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必须注明“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如果不在适宜人群之列,最好不要使用。

74.5%:自认有不良反应

不可长期持续使用

74.5%的使用者表示自己出现过不良反应症状,其中最常见的是头晕发热,其次是恶心呕吐或出现皮疹等。

专家点评:不管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都不要长期服用,因为一方面任何食品和药品都要经过肾脏、肝脏的代谢,所以有些保健品长期服用可能会增加肾脏、肝脏的负担和毒副作用,比如有慢性肾脏病人,还大量服用高蛋白的保健食品,会加重肾脏的损伤。正确的使用方法是在服用一个阶段后,停一段时间,比如服用两星期,休息一星期。

而且服保健品前最好征求医生的意见。

57.4%:相信能治病

宣传治病属于违法

在为什么会选择保健食品的问题中,有57.4%表示是冲着保健食品对某种疾病有治疗功效而购买的,另有17.1%的人是“广告宣传力度大小”来决定购买。

专家点评: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消费者在消费保健品方面还存在很大的误区。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说明书中不允许出现“功效、疗效”和暗示治疗某类疾病的字句,而且保健食品不具有任何药物治疗的作用。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任何治疗疾病相关的字句,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词句,不得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否则属违法广告,经审批的广告并必须带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的忠告语和保健食品“小蓝帽”标识。

根据目前市场上保健食品的宣传情况来看,夸大产品功效、暗示能够治疗某种疾病等违法行为的几率更高,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如果发现在宣传中有表示治病功效的,应谨慎购买。

61.1%:不知如何维权

可向药监消协投诉

尽管有超过70%的使用者都有过使用保健食品发生不良反应的经历,但真正知道如何去维权的人占不到四成。其中61.1%的人在出现不良反应后回所购买的药店或医院,只有10.4%的人选择向药监部门或消协举报维权。

专家点评:国家有规定,保健食品实行定点销售原则,医院药房不得销售保健食品,所以如果是在医院药房购买的保健食品,出现不良反应后,维权肯定会受到阻力。

当出现不良反应后,可将该产品保留,然后向厂家联系投诉,如果厂家不予解决,可向所在地的药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请他们协调处理。另外,国家药监局目前正在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违法现象,也可向该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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