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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是怎么调整的?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自2023年10月30日起,上海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法规维持不变。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法规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