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不给发放生育津贴怎么回事?生育津贴申请发放条件是什么?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在怀孕期间,夏某向某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及发放生育津贴。某市医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的法定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医保中心立即履行职责,为其办理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生育津贴等业务。
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符合的法规权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代会常务委会第三十次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禁止下列生育行为: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的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定,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法定除外。
本案中,夏某所在单位已为其正常参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从更好地保护夏某的权利和利益考虑,应当适用2021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使其得到生育保险保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某市医保中心依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等法定,认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某市医保中心应对夏某的案涉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意义:
我国高度重视妇女符合的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示禁止未婚生育。生育保险制是确保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制,我国通过社会立法确立的生育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权利,其宗旨在于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也是对女性的再生产劳动给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
本案系202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修订后,合肥市第一例相关诉讼案件。该案件的裁判体现了对妇女生育权益的符合的法律法规保护,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在未婚生育时应给予生育保险保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包容程度应当进一步提升,打造有助于单亲家庭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让单亲家庭结构稳固,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