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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领取生育保险有什么条件?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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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领取生育保险有什么条件?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下面就随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太原领取生育保险的详情。

  太原生育保险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让她们免去后顾之忧,因此,太原领取生育保险有什么条件这是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太原领取生育保险有什么条件?

  1、参保女职工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时,用人单位已按法规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9个月。

  2、参保女职工早产、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按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女职工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法规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连续缴费满1个月不满9个月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5、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符合国家生育方案,满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案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可享受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报销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6、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生育保险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或转移造成生育保险中断缴费的,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3个月内按照法规补缴保险费的,或参保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3个月内按法规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的,可按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不予办理保险费补缴或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时间)。

  7、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符合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

  8、退休人员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可享受符合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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