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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统筹地区经分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3),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4),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四、转出单位或转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出手续时有欠费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其补缴迁出当月及以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欠缴部分)、滞纳金及罚款,补淸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三节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迁人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迁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入的,迁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迁人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迁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迁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迁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迁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第四节停保和续保记录
一、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变动信息,及时确认单位及其个人缴费记录,并将其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注销或封存。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并在确认以前其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进行个人缴费记录。
第五节缴费记录查询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提供缴费情况的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根据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于缴费年度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将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反馈给职工个人,以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待遇审核与支付包括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补助金审核与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以及待遇支付记录等。第一节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失业人员的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所在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表5-1),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式样、统一印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发放管理。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视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告知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并建议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要求其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医疗补助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70%,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18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医疗补助金数额,并按规定计发。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他金。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他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并据此开具丧葬扑助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
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审核与支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提供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计算应予报销的数额,予以报销。
第三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约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资料,以及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为其本人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转入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期限为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月数。
第五节待遇支付记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应将支付的相关信息作相应记录。
第六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通过准备书面资料、新闻媒体、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参保缴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咨询服务,免费发放失业保险宣传资料。同时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再就业服务和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包括档案资料的归档、查阅、借用、转递、销毁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档案,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记载、归档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档案的査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交接手续。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领取资格,或者领取期限届满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其档案内注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并加盖公章,然后将档案移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妥善管理。
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保管。
第七章财务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管理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淸原因,予以调节,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一节收入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等到账信息予以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记录。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三、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按规定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的,迁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失业保险费用到账情况进行相应记录。第二节支出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从支出户予以拨付。
三、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按规定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的,迁出地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相关材料,与迁人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有关失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