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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在相应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相应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3.临时账户: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即“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