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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或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持相关资料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死者个人账户余额。
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领取标准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注: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②抚恤金
抚恤金=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月数
抚恤金,以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在职人员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