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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发布时间:  浏览: 358 次  来源:网络

房屋买卖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方式,而房屋除了可以通过买卖取得,还可以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而房屋交换是不常见的一种产权交换方式,那么哪些房产不得进行差价换房?下面由若悠网淮南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什么房产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

(五)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需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

(九)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二、什么是差价换房

差价换房是指在换房中,房屋地段,房屋年限,房屋质量,房屋的大小,远近、高低(指楼房层次),朝向、环境(指交通、购物、学校、医院)等诸多因素对比所产生差异,而后用金钱做杠杆,让受益方对受损方加以经济补偿,起到互相平衡的作用,这种平衡的过程即“差价换房”。“差价换房”范围广泛,可以一间换三间,三间换两间,两间换独院,独院换别墅…

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二)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三)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三、差价换房的程序是什么

(一)差价换房审核

1、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二)差价换房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应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三)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和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其中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该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同时一并办理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交易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出具《通知书》之日起的17日内发放房地产权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房产不得进行差价换房”问题进行的解答,不得进行被差价换房的房屋包括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房屋、产权不明晰房屋等。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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