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的行为是属于效力待定的,那么父母代子女卖房构成表见代理吗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父母代子女卖房构成表见代理吗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案例简介:父亲代子女卖房发生纠纷,子女称未同意卖房拒绝过户
被告顾某、周某是父子关系,原、被告是同村邻居,两家相处较好。2009年9月,被告家征地动迁。被告购买安置房后剩余50余平面积由政府回购,原告得知后与被告商量,由原告出资,被告名义购买房屋,由原告妻子抽签定房号,房产证办出来后,再变更至原告名下。原告妻子抽签定房号后,2009年12月27日,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原告装修入住至今。2011年8月1日,办出产证后,产证由原告保管至今。当可变更过户时,被告拒绝配合,故涉诉。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不同意房屋买卖,拒绝过户。
法院判决:父母代子女卖房构成表见代理,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2009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顾某某、周小妹代理将顾某、周某的房屋房屋出卖的行为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在案证据,抽房、签订预售合同、办产证过程中均有署名“顾某”的委托书及附顾某身份资料,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材料作出了房屋选定过程公证、房屋预售、产证的办理。顾某虽身在新疆,但其身份资料及“顾某”署名出现在多份围绕系争房屋的手续材料之中。结合顾某某关于顾某去新疆前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可用于办理事务之需,2013年顾某要求把卖房的钱给他的陈述,以及系争房屋由原告装修入住多年,顾某数次从新疆回上海均对之前买卖不提异议,也不要求撤销协议的事实,不论相关资料中“顾某”签名是否本人所签,应当认定2009年11月1日协议签订顾某某、周某经过顾某授权(书面或口头)具有较高的盖然性,故可以认定有权代理,且根据当时马某掌握的书面材料等信息,马某有足够理由相信顾某某夫妇有权代理处置顾某父子房屋,也可构成表见代理。周某当时系未成年人,顾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一并处置父子共有的财产,故2009年11月1日房屋买卖协议对被告顾某、周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系争房屋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父母代子女卖房构成表见代理时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上述案例中,因为顾某某和被告之间的关系让原告有理由相信他是代儿子卖房,且其出示了办理手续的相关证件。对于被告来说,被告多次从外地回来按常理应该知道此事,却从未提出过异议、主张过权利,不论相关资料中“顾某”签名是否本人所签,应当认定2009年11月1日协议签订顾某某、周某经过顾某授权(书面或口头)具有较高的盖然性,故可以认定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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