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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中的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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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地役权是属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是不能够单独存在的,它也是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点,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物权中的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吗,接下来让若悠网小编给你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吧。

物权中的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吗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1、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2、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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