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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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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自己为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那么地役权从属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央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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