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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举报。
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