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的三个重大权利第一项是拥有产权就享有城市公共服务的权利。
比如说警察、学校、医院等服务,不能不让人使用,这个是当然的权利,享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二项是拥有物业产权,可以对这个物业进行抵押、质押、出租、改造等,这一系列活动是物业本身权利带来的。
房地产所有权在过去30年成为了中国房地产所谓的泡沫,因为这个权利是保障的、清晰的,这个权利使得房地产成为中国投资最大的一块。
第三项其实是第二个权利的部分,叫做物业的重新改造、重新使用和重新定义。
比如说将物业大改小、商改住,只要不违法,产权所有人就可以申报,申报部门就得批,不批得有理由,这是物业的处置权。
2、“售”的权利很清晰,但“租”的权利一直不清晰因为售的权利非常清晰,以至于过去30年,在中国就两大权利是最明晰的,一是有限公司,二是物业产权。
没有比这个权力更清晰的描述了。
凡是权利一旦界定清晰,就是可以大规模交换的产品。
所以,过去30年中国的有限公司、上司公司、股权和物业的房地产价值升值跟这个高度相关。
但是租的权利就不清晰。
租的权利到底是什么不清晰租的权利往往跟合同相关,被合同规定。
合同里,法律对租没太多规定,也没提供太多保障。
要转让一个物业,那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是转让一个租赁产权的话,就不清楚了,就被原合同规定了。
而原合同里甲方跟乙方的权利也不对等,也没太清晰,以至于租赁在中国就不是一个可大规模扩张的业务。
但是事实上,租赁的量又很大,产生了巨量的细碎的合同规定,而这每个细碎的合同里都充满着甲乙双方的较量和博弈。
租赁虽然收了管理费,但对权利这方面规定的少,没把这当回事。
只要租售同权,就意味着租赁这件事是有保障的,是可以大规模复制和有清晰界定的。
怎么签合同,双方怎么做都好,就算说这合同不对都可以,因为这符合租售同权基本规定。
一旦这样,租赁合同同样也可以质押、抵押。
当然也可以转让,因为权利清晰就可以转让,这个是租售同权的本质核心。
一旦这样,原先分散的租赁市场需要被整合,一个规模性的租赁公司才会诞生。
否则就成不了,没《公司法》的时候,《公司法》就保证了每个人可以办公司,这样公司就多了。
3、“租售同权”里的租赁权利应清晰
第一,享有公共服务,不应该被歧视。
当享有公共服务,不被歧视时,也就是租房成为了一个可接受的、有尊严的生活方式了。
不管是短租,还是长租,没有公共服务,租售同权就白说了。
第二,享有租赁产权。
租赁产权应该被保护,而且租赁产权应该跟房屋产权一样,享有租赁期限内的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大规模的租赁公司诞生不了。
否则,就只是黑二房东,全是私底下的,不被保护的。
第三,享有房屋的处置权。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更新、重新分割、重新装修等权利,包括消防报批等,这个权利非常重要。
这个权利物业产权方是有的,因为这个房子是他的。
也就是当事人不管他是租房或者是他买房,他们享受到的待遇都是同等的,不会说,只是因为租房就享受到的权利就打折扣,现在国家将会通过一些相关的立法来切实保障。
租房与住房,它建立在同等的基础上,让每一个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与待遇。
当然也会建立一个比较稳定的租期这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