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交付购房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交付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根据法律的规定,订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而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开发商退回的。订金在法律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担保的效力。无论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够履行合同的,给付订金的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而定金则是由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支付定金的一方导致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因收受定金的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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