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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160 次  来源:网络

申请条件:

(一)A类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B类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7.6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91万元以下(含),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③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B类保障对象的单身人员须年满35周岁。

备注:C类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另行安排并发布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以上A类、B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均特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相关法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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