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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58 次  来源:网络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卖方必须要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有什么

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买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退房:

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3、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8、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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