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二手房凭购房合同可不可以交易
买卖二手房仅凭购房合同是不可不可以交易的,还需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房屋平面图、房产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登记机构所需要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的定金可不可以退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的定金可不可以退。购房者按约履行的,定金可不可以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未可不可以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不可以退;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可不可以履行的,定金可不可以退双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民法典棚户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棚户二手房买卖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不可以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不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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