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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补偿安置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70 次  来源:网络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补偿安置规定是怎样的

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安置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出租房消防新规有:

一、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二、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三、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四、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六、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査,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七、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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