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的房子卖给女儿需要哪些手续
(1)首先,父母与子女签订正式的买卖合约;
(2)然后,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他们需要携带房产所有权证、相关人士的合法认证以及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前往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进行交易价格的申报;
(3)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通过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接受申请;
(4)若申请获批,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进一步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视情况对拟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查和价值评估;
(5)在此之后,当事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交纳各类税费;
(6)最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着手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父母的房子可以加上孩子的名字吗
可以,父母将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赠给孩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孩子名字的行为也属于房屋赠与行为。
因房屋赠与属房地产交易,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权利人确实要加孩子名的,应与孩子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先在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约定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的房子卖给女儿需要哪些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