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卖掉后维修基金可以问卖家要吗
关于出售房产后是否有权向购买方追索维修基金的问题,通常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请求方式。由于在完成房屋产权的转让过程后,先前缴纳的维修基金已被确认为不应退还之款项,因此这些费用会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自动转交给新业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若您希望重新获取或支配维修基金时,可尝试通过与购买方进行协商,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等途径实现。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房子卖掉后一个月,原房子被拆迁分得一千万,能提出情势变更吗
房子卖掉后原房子被拆迁分得一千万不可以提出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问题中的情势变动发生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之后,不成立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子卖掉后维修基金可以问卖家要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