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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69 次  来源:网络

一、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地役权的持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然而,其总年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

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享受已经形成的地役权或者背负地役权的前提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时,这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应该同等地享有或者背负相应的地役权。

二、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首先,地役权的设立应从地役权合约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其次,如果土地上已经存在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各类权益,除非得到这些用益物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再设立新的地役权。

最后,地役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将随之一并转让,除非在相关的合约中有特别规定。

三、关于地役权的获取途径:

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合法的法律行为来获得。

这其中又包含了两种具体情况:

一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定地役权;

二是通过单方行为,例如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定地役权。

第二种方式则是非法律行为的原因导致的地役权获取。

这其中包括了两种可能的情况:

一是由于时效的原因而获得,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那些仍然在持续并且表现出来的地役权;

二是通过继承的方式来获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属性是什么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内容使用供役地,不得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地役权是供役地为需役地所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使用方法。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不能脱离需役地的需要而使用。

(2)支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地役权设立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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