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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卖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浏览: 16 次  来源:网络

一、房产买卖卖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作为出售方,您需要向我们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完整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的原始产权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原先所购房屋单位开具的商业发票,以及对应的购房合同文本;

5.如房屋存在共同所有者,请填写并签署相关的共有产权人声明书;

6.最后就是草拟好的销售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产买卖对方毁约如何赔偿

首先,房产买卖对方毁约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毁约一方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其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再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事宜,违约一方也应该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买卖卖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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