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普查登记有什么用
政府推行农村房屋的注册登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我国广大农民住户的住房状况做出全面的调研和审核,这个调研会采取每隔约十年进行一次的定期性模式进行。
然而,这一次的大规模详尽调研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国家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政策的实施与落实。
在全国范围内的城乡一体化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相当数量的产权争议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等诸多问题,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控制现有的房屋状况进行详细的测量记录,以避免部分不良用心的村民故意利用政策层面的漏洞,趁机建造更多的房屋,从而获取高额的赔偿金。
如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在划定为新农村发展区域内的地域,已经不再允许审批新的农村宅基地,任何未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而擅自建造的房屋都将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建筑,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处理,并且,国家将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补偿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房屋确权到什么部门办理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主要有房管局和不动产局两个部门管理,其中交易监管在房管局,发证确权在不动产局。对于有不对产权证的房屋,当对房屋真正的所有权有争议时,还可能起诉到法院来确认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普查登记有什么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