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福利房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福利住房的所有权证书所导致的房地产纠纷,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所有涉及以住宅楼宇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确认、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端;
以及与住宅楼宇紧密联系的装修、装饰、设计及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方与被拆迁者就拆迁补偿款数额、安置事宜等方面产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则此类拆迁纠纷应提交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所属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之内向上诉法院提请诉讼。
最后,若单位内部开展的楼房建设活动、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等事宜,这已经超越了单位的行政管辖权限,属于单位内部分流行政资源的行为;
因此,职工对于分数住房的任何抱怨,或者单位在分配住房过程中的不公平性所引发的纠纷,均不在法院的受案范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诸如此类的纠纷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单位福利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单位配给员工的福利住房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若此类福利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在婚前已经获得但双方达成共识将其视为婚后共有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福利住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若在婚前已获得福利住房且双方未曾有特殊约定的,此时所涉福利住房便应被视作一方的单独所有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福利房产权纠纷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