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物业费收取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的起算时间应为开发商所正式通知的交房日期。
请您务必注意,此处所指的交房日期并非业主实际接收房屋的日期,而是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正式交接房屋的日期。
在此之后,不论业主是否按时接受了房屋,物业费的计算均将从该日期起执行。
以下五种情形下,物业费自业主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费:
1.开发商销售的剩余房屋;
2.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交房日期延误的房屋;
3.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开发商确认需要进行维修从而暂时推迟交房的房屋;
4.涉及到纠纷事宜,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需等待判决结果的房屋;
5.其他特殊情况,如开发商同意暂时推迟交房的房屋。
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在业主领取钥匙之前,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法律规定债务清算管理人由什么担任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特定部门、机构人士构成的清算团体或通过合法途径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均可作为公司债务的清算管理人和代理人。
然而,若这些参与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就不得作为管理人和代理人继续经营:
(一)曾有故意犯罪行为并由此受到刑事处罚;
(二)其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政府主管机关吊销;
(三)其与公布案件具有直接利益纠葛;
以及(四)法庭判定不适宜担任该职务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律规定物业费收取时间是什么时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