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中介费由哪方承担
通常情况下,房屋中介费用应由委托方承担。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人为达成签订合同之目的所做出的努力,委托人有义务按约定支付报酬回报之。在未约定报酬数额的情形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依然无法明确具体金额时,则可参照居间人工耗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房屋中介费什么时候付
关于房屋中介费用何时支付的问题,这主要是由委托方和中介方共同商议决定的,并未受到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约束。
根据实践经验来看,通常存在以下三种约定方式:
1、在签署居间协议之时一次性付清:大部分大型连锁中介机构均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收费;
2、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当日收取:部分中小型中介公司为了消除客户的顾虑,往往会选择在此时间段内收取中介费用;
3、待所有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再行收取: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此类支付方式的情况相对较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通常情况下,房屋中介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如果是在居间人的努力之下促成就约达成,那么委托人应该向其给予适当的回报。若双方并未就此进行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参照居间人所付出的劳动量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来合理地确定相应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