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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包含哪些层次
合伙章程是合伙组织内的“宪法”,合伙内组织的设立及运作、所有的合伙事务的执行都应该在合伙章程的框架下进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除了承责上不同外,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并无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完全可以借鉴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具体来说,一般应当解决好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即由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
第二,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即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权力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三,确定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者,即由其来保证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在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纠正执行中的偏差。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但在目前“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资本”的运作效率好坏就成为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应可以借鉴公司的管理体系。毕竟,公司的管理体系在目前已被证实是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