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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按《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规定,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须由不少于2名从事申请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
(二)股东应聘用一定数量、符合所申请资格等级条件规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私营设计事务所工作;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须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及其他成立设计单位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的股东和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二)持有批准权限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
(三)不在其他单位工作并谋取工资收入;
(四)在申请注册地居住一年以上。
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人民币;多专业及综合性设计事务所注册资金最低为:甲级:80万元人民币,乙级: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