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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除外。因此,分配红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但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通常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导致中小股东长期无法分配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除外。因此,分配红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但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通常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导致中小股东长期无法分配公司红利的情况。鉴于此,股东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1)公司关于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股东会决议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会拒绝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予之诉。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即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