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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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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想自己一个人成立一家广告公司,于是就公司设立相关法律问题请教贾律师。双方对话记录如下:

王女士:我想开一家公司,又不想与别人合作,法律规定能不能一个人开?

贾律师:当然可以啦。这种情况就是公司法上说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王:那注册资本最低要多少呢?

贾: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王:可不可以分期缴纳呢?

贾: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清,首期缴纳货币额不低于20%。

王:我个人还想另外成立一家服务公司,能不能再开设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

贾:可以。公司法对于个人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额没有限制。我建议你可以再用已经成立的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方便些。

王:公司成立后,反正就是我一个人的,我想把公司财产和我个人财产放在一起经营使用,方便工作方便生活。可以吗?

贾:可以,反正公司就是你一个人的,公司财产就是你个人财产,是一样的。再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是说如果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债务,你私人就得拿出其他财产清偿。

问:贾律师对于王女士关于一人公司设立法律问题的咨询是否存在错误?

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定。

一、基本知识点: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全部股份由公民个人或者法人一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其法律特征是:1、股东单一,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2、责任有限,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降低了;3、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股东通常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案例解析: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作出明文规定。贾律师的解答存在多处错误。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缴纳。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

1、在与一人公司打交道时,要防止滥设公司合法逃避债务的情况。由于法律赋予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因此要防止个人利用设立一人公司的机会合法规避债务。2、善于利用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慎重选择个人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本质上都是个人投资,但法律责任上却存在天壤之别。一人公司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另外三种则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要避免出现一人公司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上的混同,防止无限连带责任的发生。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4、要正确处理好股东与员工的关系,形成良好的投资者与经营者、监督者的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因一言堂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相关法律知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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