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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股东人数要求:
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特别规定的除外,特别规定是,一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数,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独资性的外资企业,这两类都允许一个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1)以生产经营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须由全体出资人在自愿的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人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等。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