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经济社会上涌现了越来越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到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当其面临债务时又该如何清偿以及当资不抵债时又该怎么处理呢?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王某以赊账的方式向同村的乡亲们收购了价值87万余元的花生,销往某食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让她没想到的是,该公司却未兑现货到付款的承诺。至今,仍拖欠王某近20万元的货款。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股东孙某返还其全部货款。
若悠网小编所认为:
一、何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时必须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需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所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表明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若其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孙某就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须返还拖欠王某的20万元货款。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该怎么办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案中,若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作为债权人的王某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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