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鲁民四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强,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西女姑山村。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金苑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瑞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春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维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祖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金苑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0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李伟担任审判长,与董兵、付本超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祖强的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华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春双、李维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02年12月31日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给黄祖强,该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黄祖强,项目名称流亭滩涂贝类底播养殖西山四区,用海面积55.1266142公顷,批准使用终止日期2004年12月31日。黄祖强的养殖区位于胶州湾北部女姑口跨海大桥以南,墨水河为流入该养殖区的河流之一。华金公司污水处理厂所排污水同多家排污单位的所排污水一起汇入墨水河。
2003年10月,黄祖强发现其养殖的缢蛏大量死亡,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举报。该局委托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事故及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4年2月10日出具《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报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报告书》包括三部分:一、(2004)农黄渤海环监报告第02号胶州湾北部黄祖强贝类养殖区缢蛏死亡事故调查鉴定报告;二、(2004)农黄渤海污损评报告第02-1号胶州湾北部黄祖强贝类养殖区缢蛏死亡事故养殖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三、附件:鉴定单位和调查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报告书》的结论为:胶州湾北部黄祖强贝类养殖区缢蛏大面积死亡事故是一起渔业污染事故,由于养殖环境遭受外来污染,使养殖区水体,沉积物和生物体内笨胺、重金属Cd(镉)和CODr(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超标含量过高,对缢蛏产生毒性反应,导致其大面积死亡;因华金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笨胺、镉、CODcr均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与缢蛏异常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华金公司污水处理厂应对该起缢蛏大面积死物事故负责;黄祖强因缢蛏死亡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65.64万元。该中心评估华金公司所排污水水质执行标准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中心对华金公司排污口污水水质监测结果:笨胺2.154mg/L,Cd275.61ug/L,CODcrmg/L。用该标准来评价,均超标一倍多。该中心鉴定人于2005年1月19日对华金公司的排污口作了现场指认,该指认得到华金公司的确认。在现场指认时,鉴定人承认把该排污口汇入的支流(相对于墨水河而言,华金公司称该支流为城阳市政排污形成)误当成均为华金公司所排。而该中心支持其结论的依据之一为:华金公司排污口排出的污水汇入墨水河后,与汇入前相比,该河水污染程度明显加重,即使在墨水河入海口附近的M4测站,河水污染程度依然严重,这表明华金公司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对墨水河污染的贡献很大,而墨水河又是本起渔业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因此华金公司污水处理厂应对本起缢蛏大面积死亡事故负责,该污水处理厂排出水对缢蛏的毒性试验结果,也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