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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风机(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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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风机(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依必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依必安电动机和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418(B)号。

法定代表人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负责人孙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依必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必安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民二(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依必安公司向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公司财产,支付保险费人民币42,600元;其中仓储物品一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1年1月16日至2002年l月15日;保险财产地址为希雅路33号D楼三层、五层、六层。保险单规定了人保上海分公司除外责任的条款,其中有:盘点时发生的短缺与雇员的偷窃,人保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又规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人保上海分公司,并在七天内提供书面报告;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2001年7月25日,依必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仓库失窃漆包线,价值约人民币7万元,并通知人保上海分公司出险。2002年4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斌、董晟良、张惠华、周建兵自2001年5月至7月,盗窃依必安公司漆包线,其中从底楼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24,281.25元,从五楼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589.50元,从公司内盗窃价值人民币21,999.60元。当月3日,依必安公司书面通知人保上海分公司出险,损失金额为人民币724,465.41元。同年8月,人保上海分公司书面通知依必安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公司雇员偷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2002年10月30日,张惠华坦白余罪:约2001年5、6月,与董晟良、周建兵从依必安公司盗窃铝质风叶约6,000片(一箱)、漆包线约100公斤。2002年11月1日,周建兵坦白余罪:约2001年5月,与张惠华、董晟良从依必安公司盗窃一箱铝质风叶。刘斌、张惠华是依必安公司的员工,董晟良曾经是依必安公司的员工。刑事判决未确认盗窃犯的主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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