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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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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高速")、本公司等的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详见2008年10月8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中铁十五局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海星集团、本公司、海星高速、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海星房地、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以自有财产西安海星信息产业基地(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土地面积15445.847平方米,建筑面积20846.32平方米)和位于北海市的房产、海口市安信大厦的房产作价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万元,用以抵偿"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各方对中铁十五局所有负债中的等额欠款。

海星集团、海星科技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中铁十五局名下(因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延误的不受此时间限制),中铁十五局配合办理解除相应资产的查封手续,若遇中铁十五局解除查封延误,上述时间相应顺延。

除本公司、格力集团以外的其它各方承诺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并且承诺在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后不向本公司追偿。

2、格力集团仅在海星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够实施的前提下保证解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止存在于上述财产上的一切权利限制(因中铁十五局原因采取的权利限制除外)。除此之外,格力集团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能够实施,上述财产不能变更过户到中铁十五局名下,本公司对本案诉讼经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铁十五局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基于上述《和解协议》,2009年8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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