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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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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分类】 公司管理文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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