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一种严肃的纪律,本文提供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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