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申请开展清产核资的条件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第八条规定:需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展清产核资的申请报告,履行申请程序。
二、开展清产核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情况简介;
(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三、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国资委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四、清产核资主要工作内容
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二)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原则上不开展价值重估。
(四)损溢认定。是指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是指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五、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主要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2、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3、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所有开展清产核资的子企业,并以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三)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四)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