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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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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文〔2005〕224号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程序,统一政策,保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截止目前,已经进入改制程序的改制企业,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均以立项时确定的标准执行。凡是尚未立项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均以2004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不再调整。

二、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破产企业正常生产年份年均工资×3÷30×职工个人的实际工龄(30年封顶)。企业正常生产年份年均工资为企业最高工资年份向前后各推2年,总计5年的工资平均数。破产企业正常生产年份年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0%执行;高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0%的,按企业正常生产年份年均工资执行。

三、关于企业职工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0年封顶)。合同制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月平均工资60%执行。

四、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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