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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发生全国首例中外合资企业被强制托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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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及其委托的丹东富华酒店管理公司强行进驻中外合资丹东国际酒店,宣布停止总经理、4名副总经理和7名中层干部的职务,对这家合资企业实施强制托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首例中外合资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托管案。

据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加拿大籍华人廖玉棠介绍,1992年,丹东市政府在

深圳招商引资,撮合廖玉棠担任董事长的香港裕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政府下属旅游公司合资兴办丹东第一家三星级酒店。双方各出资200万美元,外方出10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设备,中方以土建作为出资。这一项目由国家计委立项,辽宁省政府批准,在丹东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合资合作。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酒店于1994年5月开业,当年被国家旅游局正式评为三星级酒店。当时出于对丹东市方面的信任,廖玉棠将酒店管理权交由中方负责。

廖玉棠表示,他没想到的是,中方的5000平方米土建出资已抵押给银行贷款,根本没有自有资金,当时中方隐瞒了事情真相,这严重违反了中外合资企业法有关出资的若干规定,使酒店成立伊始就负债经营。更为严重的是,在中方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他们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就将大楼内属于旅游局下属丹东环球建筑开发公司9000多平方米的土建债务也悄悄转入合资酒店中来,最终导致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清债的理由将丹东国际酒店强制托管。如此,合资企业外方投资血本无归。10年来,外商不但一分红利没分到,就连当初投资的200万美元股本和垫付的120万美元装修款也没了踪影,中外双方的董事会成员及酒店中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被扫地出门,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顿时一无所有。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认定,丹东国际酒店公司、丹东市旅游公司、丹东市环球实业开发总公司与一系列法人发生借款、债券兑付等13起纠纷案件,中院与辽宁省高院分别于1995年5月至2001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均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根据各权利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2002年4月16日起,委托丹东富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丹东国际酒店实施强制托管。

丹东中院执行庭庭长侯长春、执行组组长黄宁表示,托管是有法律依据的,托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关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规定的延伸。今后一段时间,丹东中院将对丹东国际酒店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产权界定,最后实施资产重组。

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认为,丹东中级法院裁定书裁定对丹东国际酒店实行强制托管没有法律依据,托管公司无权以丹东国际酒店名义继续经经营。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仅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无强制托管的规定,此次强制托管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能执行企业法人人格,也就是说不能执行丹东国际酒店的经营权、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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