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
某市的“美丽通建筑公司”,是一家从事拆迁工作的私企,自2002年成立之日便参与了该市的多起拆迁工作。2012年5月该市为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枢纽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将向华北路一带的房屋委托给“美丽通建筑公司”负责开展征收实施的具体工作。那么美丽通建筑公司是否是房屋征收的主体?
具体解答:
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经规定,只要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可以成为拆迁人,成为当时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但依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结合本案,美丽通建筑公司是一家私企,依据旧条例它是拆迁工作的主体,但依据新条例,它已经不是房屋征收的主体。
附:什么是私企?
私营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
(1)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