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是中国数量最多的企业,给中国经济、社会和就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模式,那么,民营企业发展模式需不要调整,怎么调整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民营企业需要调整的理由:
1)、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制约作用大
我国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在只于适应当时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作为外部约束的民营经济政策,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产权性质和运营模式上,民营企业与传统的国有企业有所区别,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的市场微观主体实行区别对待。民营企业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经济法规对民营经济产生制约作用。民营经济相对于国有经济的弱势就显得更加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扶持,摆脱民营企业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所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性支持势在必行。通过构筑保护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框架,建设以法律为基础的宏观环境,才能推动民营企业的最大化发展。
2)、经营者决策能力限制,管理水平低下
民营企业的决策水平既受制于决策者的决策能力,也受制于决策机构的组织体制和运营机制。在决策能力上,决策的效果取决于决策者的决策理念和决策心理。随着企业的发展,决策者的决策正确与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决策机构上,由于民营企业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未能发挥作用,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即便经营者的决策缺乏科学依据,管理层的其他成员也难以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决定于核心管理者的决策能力。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大多数仍是实行家族管理模式,这种简单又传统的模式在企业发展初期有一定的优点,但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就会暴露出诸多弊端。
3)、地方政策阻挠,企业准入受限
由于产权性质差异和经营上的高风险性,民营企业不得不面对较之国有企业更多的市场壁垒。这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无差异性政策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壁垒的存在造成市场分割和市场准入约束。资料显示,我国对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位居世界首位。此外,用工许可、环保许可及建厂许可都必不可少。在直接出口方面,民营企业同样面临准入限制。准入性质的破除有赖于法律框架的构筑、市场机制的确立及市场主体观念和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受限既有源于所有制差异的政策因素,也有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投资能力有限的自身因素。
4)、融资待遇不足,难以扩大发展
无论是原始资本积累还是追加投资,与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我国民营企业更依赖于内部融资。民营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主要来自企业内部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在民营企业原始创业资本积累中作用较小。民营企业的追加投资同样依靠内部融资。调查显示,融资困难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民营企业难以获得外部融资,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尤其难以获得外部融资。由于民营企业的规模、信用度、财务信息透明度、经营模式、法人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相比处于劣势,从而使贷款风险提高,加大了融资的困难。直接融资是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又一思路,但实际上直接融资也困难重重。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的具有时效性,对于要求资金短期内周转的民营企业至关重要。在规范的直接融资渠道中,公共股权及公共债权市场对于民营企业的融资作用较小。这主要由于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利益关系明确、信息相对封闭而易于操纵炒作引致高风险的原因,也有公共股票市场进入壁垒限制的原因。我国《证券法》对民营企业公开上市并没有所有制差异的歧视,但先前的配额制和企业规模要求无疑起到了壁垒限制的作用。
民营企业怎么调整:
1)、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也就是融资渠道狭窄,通常都采取民间融资的形式,这种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风险大,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要在经济上和政策上构筑多极化的资本市场体制,摆脱民营企业自生自灭的地位,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实行融资租赁、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和买方贷款等。
民营企业提高直接融资额度的一般途径包括:民营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规范化及直接融资市场的发育。外部融资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行业为主的金融系统协调运转,在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等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推动下,民营企业的金融渠道将拓宽。
2)、宽松的政策法规,完善的法制建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已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也应该写进宪法,明确私人财产同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宪法权利。建议研究制定《民营企业法》,明确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民营企业法》可以促进、保护和规范民营企业的活动。这是民营企业应对国内外挑战的法律武器。在全国性法规不能及时修订的时候,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各地也可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一些地方性暂时规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武器,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3)、优化投资环境,放宽市场约束
放宽民营企业生产准入限度。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发放上,各种经济成分要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不应当按所有制不同实行倾斜政策。应该把对外开放的市场准入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经营;凡是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和首先对民营企业开放。根据新宪法精神,要加快清理、修订原有文件,进一步放开对民营企业的产业限制。目前我国尚有50多个行业不准或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有的行业允许外国人进入,而不允许国内的民营企业进入。随着中国加入WTO,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统一国民待遇的同时,也为解决民营企业存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带来了历史机遇。政府从今年开始逐步取消几乎所有针对民间资本的投资禁区。对于一些需要发展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一时财力不足的产业部门,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应当逐步打开大门,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素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入。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4)、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中国很多民营企业的成败关键,往往不是营销,也不是人力资源,而是失败在投资决策上。民营企业走过培育期,进入成长期后,需要经营者和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家长制独裁模式,一些民营企业家在经历过企业的创业时期,思想上出现自负骄傲的倾向,甚至是出现盲目自信,在企业内部搞独裁,在权力垄断上花心思,树立绝对权威,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只凭个人的感性判断,造成重大决策失误,这种决策错误,主要是由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统一。聘请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管理,建立以股东为成员的监督机构,对职业经理层进行监督。涉及企业重大项目投资、调整时,由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集体决策,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管理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和投机投资,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