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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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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关联法规:第二条私营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条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第四条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三)场地使用证明。(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五条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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