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公司 • 正文

离婚后股票权益分割范围的界定是怎样

发布时间:  浏览: 575 次  来源:网络

在婚姻期间有些人买了股票且有了一定的收益,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发生了问题,股票权益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夫妻财产分配的种类之一。而在这时候很多人对于股票权益分割的范围也会特别的好奇。针对相关问题若悠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一、离婚后股票权益分割范围的界定是怎样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第5条所体现的财产认定原则具有共通性,即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废而改变:原属个人财产的,其财产及自然增值、孳息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原属共同财产的,其财产及自然增值、孳息也不应该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个人财产;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其为基础在婚内产生的投资与经营收益,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其为基础在婚外产生的投资经营性收益,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自然增值是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了价值增长,所有人并未将财产投入价值再生产的过程,对增值未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而大幅升值,但所有人并未对该种升值付出主观努力

二、股票权益分割适用诉讼时效吗

在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层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对此作出回应,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况,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并未提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除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无论是离婚时双方因疏忽而漏分共同财产,还是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在离婚后仍维持财产的共同状态,如果在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都应视为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属性而不受时效限制,否则就会损害某一方共有人的利益。

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在分割股票权益时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建议你在面对这些争议的情况下,最好是能够委托律师来帮助你自己处理。离婚后股票权益分割范围的界定标准自己并不是那么了解,需要的时候可以来若悠网。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