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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资不足的行为人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向公司承担责任。无论这种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都表现为公司可向股东追缴出资。同时,虽然股东出资不足,但由于其已经取得股东资格,就应在出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获取股息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股东应按照实际出资分取股息。就该部分股息,公司有权主张以其补足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的义务。在此情形下,抽逃出资的股东仍有权就为抽逃的部分取得股息,公司可直接扣留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息以抵偿其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此有所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在合同法中,第九十九条对抵偿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