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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股票与诈骗罪

发布时间:  浏览: 412 次  来源:网络

相信大家都是听说过非法经营罪的了吧。这就是指某些公司违反工商登记上准予经营的业务进行经营而犯的罪名。还有一种诈骗罪,指的是欺骗他人敛财。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利用股票敛财是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

可能是并罚也可能是诈骗罪。

案例分析:

深圳新闻网讯“一共37万元,一夜间全给他骗走了。”去年5月,湖南洪江市市民李施殷(化名)接到一名自称是提供炒股软件的深圳某网络公司“业务员”的男子电话,从此就陷进了一连串迷魂阵中,并最终以汇款可购认购股的名义被骗37万元。

据李先生介绍,他去年时被业务员推销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炒股软件,其后炒股软件公司投资顾问荐股,结果让他炒股亏了数万元。而骗局随后而来,今年的2月18日,所谓的软件公司回访员又联系到他,以保证其扭亏为由,由其公司的领导出面向其推荐认购股票,但当李先生相信并且按其要求汇去了总计37万元后,对方的联系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为了追讨被骗款项,李施殷找到炒股软件公司,这时他才得知,最初与他联系的业务员并不姓周,而是姓邱,而且早已经在2008年10月已经离职,而后来主动与他联系的回访员陈某、领导周某均无此人。记者追查李先生的通话记录,拨打回去对方都已全部关机。

目前,警方已经展开调查。

行骗过程

1.业务员推销炒股软件

2008年5月30日,李先生接到一名自称深圳炒股软件公司姓周的业务员打来电话,并多次主动联系,介绍该公司的炒股软件,并称软件推荐的股票保证赚钱。李先生花1000元购买软件。

2.软件公司荐股,结果客户亏损

李先生根据电脑软件提示购买股票,结果亏了三四万。李先生打电话向公司投诉,对方告知称周某只是该网络公司的营销人员,并无权限向顾客推荐股票。后自称该公司投资顾问的董主任联系李施殷,介绍买了另外一只股票,结果李先生又亏损三四万元。

3.售后服务名义回访客户,承诺帮客户扭亏

今年2月18日,自称软件公司回访员陈某给李先生打电话,称其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现在向客户了解亏损额度情况。其后,回访员称已李先生的亏损情况呈报公司,公司很重视,将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弥补。

4.推荐购买内部认购股:收到钱即玩失踪。自称是炒股软件公司领导周某联系到李先生,称公司正在策划一个“3·15”提升客户满意度的专案活动。将帮助亏损较严重的客户扭亏为盈,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李先生可通过他们认购内部股。李先生根据对方要求先后汇了27万余元,但发现所买的股票根本没有到账。李先生再打电话给他们,却发现全关机了,根本联系不到人了。

法律分析: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害单位和个人报案或控告,协助被害人请求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及时追缴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事实错综复杂,法律运用上也颇具专业性,被害当事人在缺乏专业人士指导和协助的情况下,无法报案或控告材料很难达到立案条件,由于专业性不足,往往使实际已经构成经济犯罪的事实变得模糊不清。

开野律师由于熟悉掌握各类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犯罪事实的证明要点,具体立案标准,立案初查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同时,在收集调查和研究证据材料方面具有专业水准,所以能够协助被害人形成符合立案条件的报案或控告材料,使公安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的接受报案或控告,予以立案侦查。

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非法经营一般五年以下。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利用股票犯罪是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的介绍了。因为这种罪名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在一定情况下如果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的话是可以并罚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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