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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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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黑政发[2002]5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吸引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向我省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流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拟上市公司上市步伐,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逐步实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一)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超过50%的,在保持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适当减持国有股份;对于能够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经营业绩较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保持相对控股的前提下。可有步骤地减持国有股份;对于经营业绩一般、主营业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要逐步退出控股地位。(二)对于国有股比例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一部分企业,进行期股期权试点,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三)对于国有股比例较大、业绩较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可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二、鼓励和推进上市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一)鼓励经营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按照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和“十五”计划进行扩张,并购省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要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市公司兼并省内企业而影响原企业所在地政府税收的,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市解决。(二)鼓励上市公司跨行业重组,重点吸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进入上市公司。同时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参股、控股、收购上市公司。(三)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投资旅游产业、信息产业。对于上市公司进入农业领域,达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在省级权限范围内,比照执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四)对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不到3%、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机制转换慢、重组力度小的上市公司,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需要,会同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重组。(五)对于不良资产比例高、债务负担沉重、长期不能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濒临亏损或已经亏损的上市公司,要面向省内外转让控股权,并为人主上市公司的外埠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六)对于同业竞争、产品雷同、主导产品原料竞争且来源受限的上市公司,要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合并主业,注入新产业,提高主营业务整体竞争力,构建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安置人员。(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前,控股股东和受让方必须按照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不逃废债务、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协调处理好资产、债务、人员安排等问题,为受让方进入上市公司创造条件。控股权转让后,对新发现的有关遗留问题,原控股股东仍须与受让方一起负责协调解决。上市公司重组后,各级政府要加大服务力度,为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上市公司注册地不更换。(八)对于上市公司在改制时带入的不良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账,由控股股东按相关规定采取置换、核销等方式解决。经控股股东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确保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法有效的运行机制(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必须做到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和业务的严格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机构要严格分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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